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第八条

第八条

灾害防范及应急处置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未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要求,造成自然灾害防控体系失效,极易直接导致列车脱轨、冲突、相撞、火灾、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人员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主要功能失效未及时修复的;

(二)未制定或者未落实普速铁路旅客列车运行区段II级及以上防洪地点和高速铁路防洪重点地段汛期行车安全措施的;

(三)未制定或者未落实自然灾害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

制定机关
铁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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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