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铁路运输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铁路运输生产组织过程中的安全关键环节未制定或者未落实相应安全制度措施,极易直接导致列车脱轨、冲突、相撞、火灾、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人员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制定或者未落实防止错误办理接发旅客列车进路措施的;

(二)未制定或者未落实防止列车冒进措施的;

(三)未制定或者未落实接触网停送电安全措施、防止电力机车带电进入有人作业停电区安全措施的;

(四)未制定或者未落实营业线(含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现场管控措施的;

(五)未制定或者未落实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制度的;

(六)未制定或者未落实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的;

(七)匿报谎报危险货物品名、性质、重量,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违反充装量限制装载危险货物,应押运的危险货物不按照规定押运的;

(八)进入铁路营业线的铁路机车车辆由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的;

(九)应制定装载加固方案的货物未制定或者未落实货物装载加固方案装车的;

(十)未制定或者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在车站候车室、售票厅及行车公寓等人员密集生产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的;

(十一)通行旅客列车以及公交车或者大中型客运车辆的铁路道口,未制定或者未落实道口看守人员作业标准的;

(十二)对无隔开设备能进入客车进路的货物线、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等线路,未制定或者未落实防止侵入客车进路的措施的;

(十三)未取得铁路运输许可证从事铁路旅客、货物公共运输营业的,或者新建铁路线路未经验收合格、未通过运营安全评估,不符合运营安全要求投入运营的。

制定机关
铁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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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