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第九条
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除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三)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四)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