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省级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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