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记录所出版作品的内容及其时间、网址或者域名,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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