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第二十一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允许其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其名义提供网络出版服务,属于前款所称禁止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