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章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第十八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网络出版服务的,由原登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同时,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上述所列情形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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