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鼓励有关主管部门、重点行业按照自愿原则推广应用网号、网证,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的身份登记和核验服务,通过公共服务培育网络身份认证应用生态。 有关主管部门、重点行业在管理、服务中,应当保留、提供现有的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进行登记、核验真实身份。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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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