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鼓励有关主管部门、重点行业按照自愿原则推广应用网号、网证,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的身份登记和核验服务,通过公共服务培育网络身份认证应用生态。 有关主管部门、重点行业在管理、服务中,应当保留、提供现有的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进行登记、核验真实身份。
- 制定机关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鼓励有关主管部门、重点行业按照自愿原则推广应用网号、网证,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的身份登记和核验服务,通过公共服务培育网络身份认证应用生态。 有关主管部门、重点行业在管理、服务中,应当保留、提供现有的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进行登记、核验真实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