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有关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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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