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有关工作。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