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用户的,公共服务平台可以依法向互联网平台提供年龄标识信息,用于支持互联网平台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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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