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承印验证制度

第九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并收存《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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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