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承印验证制度

第八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备案专用章。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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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