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承印验证制度

第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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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