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