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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