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