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