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