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第二十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对印刷活动中产生的残次品,应当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对不能修复并履行交付的,应当予以销毁,并登记销毁印件名称、数量、时间、责任人等。其中,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特种印刷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印刷业经营者对印刷活动中产生的残次品,应当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对不能修复并履行交付的,应当予以销毁,并登记销毁印件名称、数量、时间、责任人等。其中,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特种印刷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