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印刷品交付制度
第二十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印刷品承印档案,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将印刷合同、承印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发排单、付印单、样书、样本、样张等相关的资料一并归档留存。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印刷品交付制度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印刷品承印档案,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将印刷合同、承印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发排单、付印单、样书、样本、样张等相关的资料一并归档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