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印刷品交付制度

第二十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印刷品承印档案,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将印刷合同、承印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发排单、付印单、样书、样本、样张等相关的资料一并归档留存。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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