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印刷品交付制度

第二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规定的印数印刷,不得擅自加印。 印刷业经营者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认真清点印刷品数量,登记台账,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将印刷成品、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印板、校样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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