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章 印刷品保管制度
第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 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保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印刷品保管制度
印刷业经营者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 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保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