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章 承印登记制度第十八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在每月月底将《印刷登记簿》登记的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