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承印登记制度

第十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在每月月底将《印刷登记簿》登记的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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