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承印验证制度
第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前款所称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原件、准印证原件、《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原件、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承印验证制度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前款所称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原件、准印证原件、《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原件、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