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承印验证制度

第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前款所称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原件、准印证原件、《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原件、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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