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承印验证制度

第十四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印;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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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