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承印验证制度

第十三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必须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