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承印验证制度

第十条

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包括重印、加印)、装订各工序不在同一印刷企业的,必须分别向各接受委托印刷企业开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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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