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当事人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认为审查人员有失客观公正,或者未能对审查工作中知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可以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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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