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认为需要开展网络安全审查的,应当自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包括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和将审查结论建议发送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