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服务规范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