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申请受理和审查、核查

第八条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受理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单;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三)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等情形的,受理机关可以采用个别受理方式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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