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申请受理和审查、核查
第七条
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受理期限内通过司法部网站登录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如实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信息,并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指定的工作场所现场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 (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历、学位证明书原件; (三)司法部公告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享受放宽政策并达到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现场提交户口簿原件。 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证件原件由受理机关核验并复印或者扫描后退回,复印件或者扫描件留存归档。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