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申请受理和审查、核查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以公告方式确定统一受理日期。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