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司法部负责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制作颁发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核查、证书的组织发放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查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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