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服务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不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撤销法律职业资格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告知相对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