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不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撤销法律职业资格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告知相对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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