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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