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通过贿赂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学历和学位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文件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由司法部依法予以撤销,并办理注销手续。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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