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需要调转档案的,由本人通过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向调入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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