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服务和管理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档案,实行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形式,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并及时记载、更新相关信息。 档案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考试报名信息、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申请材料;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种类、取得时间和撤销、注销法律职业资格情况; (三)调转档案情况; (四)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情况; (五)参加职前培训情况; (六)其他应当载入档案的情况。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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