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审核认定和证书颁发

第十八条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遗失、损毁纸质证书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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