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审核认定和证书颁发

第十七条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和转让。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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