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审核认定和证书颁发第十七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和转让。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