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审核认定和证书颁发

第十四条

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重新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可以申请授予A类或者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向司法行政机关交回已取得的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证书自作出授予新的法律职业资格决定之日起自动失效。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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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