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审核认定和证书颁发

第十二条

司法部根据下列情形,授予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并颁发相应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一)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颁发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颁发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考试成绩达到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的,颁发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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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