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审核认定和证书颁发
第十一条
司法部应当自收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核查报告等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作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作出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按照前款规定期限不能完成审核认定的,经司法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以司法部公告统一告知申请人。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