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申请受理和审查、核查第十条受理机关应当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网站上公示。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