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综合要求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主动畅通渠道,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隐患的情况反映。接到反映后,应按照权限要求及时组织核实和治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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