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综合要求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主动畅通渠道,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隐患的情况反映。接到反映后,应按照权限要求及时组织核实和治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综合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主动畅通渠道,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隐患的情况反映。接到反映后,应按照权限要求及时组织核实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