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七条

对于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运营单位应立即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等落实到位。隐患治理方案应自排查出重大隐患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重大隐患未整改完毕前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控制和防范措施,整改完成后,由运营单位负责人组织验收销号,形成明确验收结论,并于3个工作日内报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对于治理难度大、影响范围广、危险程度高、涉及部门多、难以协调整治的重大隐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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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