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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