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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