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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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