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 第六十条独立法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第六十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