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