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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